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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4批 140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30 16:13:29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40 D2GD202109090008 反映村委会未经村民们同意在农田上建设猪舍;在河道边的建设的新河酒店,暴雨的时候,造成河水涌入农贸市场,破坏了防洪设施 韶关市新丰县 土壤 (一)关于“村委会未经村民们同意在农田上建设猪舍”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经调查,沙田镇长引村村委会确实未就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养猪场项目征询村民意见。长引村委会没有投资建设该养猪场,也没有参与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的租地和建设过程,所以认为没有必要征求村民意见。该猪场用地由罗新科(当时担任长引村村委会主任)于2014年向当地村民租用,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于2019年通过中介人黄城武从罗新科手上转租取得。
2.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确有使用耕地建设猪舍。经新丰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畜牧养殖设施农用地中涉及长引村共28.23亩,其中耕地15.57亩、林地5.35亩、其他草地7.31亩,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尚未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1年3月,新丰县自然资源局检查发现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种猪养殖场,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1年5月,沙田镇政府巡查发现该公司仍在动工建设,现场下发《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督办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用地备案手续。2021年9月10日,新丰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该公司种猪养殖场项目在未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厂棚、道路等设施,共计占地面积51.37亩,立即对其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发出《责令限期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通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尽快到有关部门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二)关于“在河道边的建设的新河酒店,暴雨的时候,造成河水涌入农贸市场,破坏了防洪设施”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问题不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新豪大酒店权属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2.沙田镇农贸市场距离河道边约50米。经现场调查走访及查阅2009年以来有关资料,沙田镇农贸市场仅在2013年5月出现过水浸现象,主要原因是当时沙田河流域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河水陡涨涌入沙田镇墟,墟镇大部分被淹,局部淹没水深达0.5米。
3.新丰县于2016年对沙田河进行了系统治理,在沙田镇墟段右岸建设了仰斜式埋石砼挡墙约700米,新建挡墙顺接新豪大酒店原有挡墙(2008年建房时建设的挡墙),同时对沙田河镇墟段进行了疏浚,进一步提升了河道行洪能力。治理后的沙田河镇墟段达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防洪设施未被破坏,也未发生过水浸沙田镇农贸市场的情况。
部分属实 一是针对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新丰县自然资源局已于9月10日责令该公司于9月30日前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该公司的土地复垦方案已于2021年8月1日通过专家评审且已缴纳复垦保证金。目前该养猪场已停止建设,正在按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二是2021年9月26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国洪约谈新丰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要求该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丰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用地的监管,研究建立巡查、通报、考核、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用地的巡查执法,确保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整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三是新丰县林业局已对双胞胎猪场未批先建,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移交新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待案件有进一步结果后,新丰县林业局依据程序和规定报批林地使用手续。新丰县沙田镇人民政府在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提交新丰县自然资源局和新丰县农业农村局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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