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62 | D2GD202109200024 | 反映良洞村村内附近的山被强迫种植桉树,未经村民同意,在山上修建道路,泥土流入农田,导致1000多亩的土地无法耕种。桉树破坏饮用水源,吸收水分,导致村民无水可用。存在村民私自采砂的行为 | 韶关市新丰县 | 水,生态 | (一)关于“良洞村村内附近的山被强迫种植桉树”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为了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发展山区经济,2002年12月26日,良洞村委会与村里5个小组各农户签订《山地转让承包合同》,出租山地给甲方回龙镇人民政府、良洞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12月26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合计面积12161亩。良洞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各农户均与回龙镇人民政府、良洞村村民委员会签名确认《山地转让承包合同》。2003年8月19日起分批承包给关泽强、麦伟坤等老板种植经济林。每年承包人准时按承包合同把租金支村到良洞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分发给各村民小组组长,再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分发到各农户手中(签名确认)。 2017年至2020年良洞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不愿意领取租金(租金已存入良洞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且主张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山地经营权,并于2018年起先后起诉至广东省新丰人民法院、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判决如下: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233民初691号,被告良洞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所签署的涉案合同为有效,此次判决中驳回了良洞村第三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2民终358号认定,良洞村村委会与第三村民小组曾签订山林租赁合同,《山地转让承包合同》可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承租人麦伟坤在涉案山林对林木进行砍伐并种植经济林,属于正常的承包经营行为,故第三村民小组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4229号,本案属于合同无效纠纷,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予以驳回。 根据2020年森林资源数据统计,良洞村现有桉树种植面积为14040亩。 (二)关于“未经村民同意,在山上修建道路,泥土流入农田,导致1000多亩的土地无法耕种”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未经村民同意”情况不属实。2002年12月,良洞村委会与良洞村5个村民小组的各农户均签订《山地转让承包合同》,不存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 2、“在山上修建道路”情况属实。所开道路为运输集材道。经初步实地调查,所有桉树都是凭采伐证采伐,运输集材道路大部分是当年采伐新开的,宽度3-5米,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都是正常经营。 3、“泥土流入农田”情况部分属实。经农业农村局现场调查,开路运材过程中有部分山泥覆盖农田、下雨时有部分泥土流入农田。2014年1月15日,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与桉树林承包人麦伟坤签订《桉树砍树合同》,并开路砍树,道路租用部分农田,且因开路山体为土质边坡,造成部分边坡垮塌压占部分农田,村民与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协商补偿,于2014年10月28日达成一致意见: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一次性补偿村民人民币33万元、农田复耕费5万元,而后又追加补偿款2万元、追加押金5万元,合计45万元,协定收款日起,上述费用包含3年内开路砍树和租用农田全部款项;2017年10月赔偿协议到期后,良洞村民第三小组村民以桉树山开路的泥土覆盖村民农田为由,要求赔偿水土流失和复耕费,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鉴定,涉及土地面积约为475.03平方米,估算复垦费用大概为2.85万元,第三小组村民认为评估价不合理,拒收补偿款,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便将2.85万元补偿款存入良洞村村民委员会账户。良洞村第三小组村民不认同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三人做法,在桉树山所开路段拦截运输桉树的车辆,经多次调解无效,双方矛盾激化,回龙派出所介入调解。 4、“导致1000多亩的土地无法耕种”情况不属实。根据新丰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承包地是否基本农田汇总表显示,良洞村农田面积1085.95亩,大部分用于发展养殖业,目前正在耕种的农田面积约200亩。经新丰县农业农村局现场调查,开路运材过程中有部分山泥覆盖农田、下雨时有部分泥土流入农田,但都没有损坏农田耕作层。经新丰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未发现农田被损坏造成无法耕种的情况。 (三)关于“桉树破坏饮用水源,吸收水分,导致村民无水可用”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桉树破坏饮用水源,吸收水分”情况不属实。经过国内外许多专家的科学论证,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桉树对土地、其它农作物和人类健康产生有害影响。桉树作为一个全球性树种,与其它所有树种一样,同样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同样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吸碳制氧功能,种植桉树是否污染水源,目前尚无定论。 2、“导致村民无水可用”情况不属实。群众反映的回龙镇良洞村饮水源头不断有泉水涌出;打开饮水集水池盖,能听到哗哗的流水声;拎开村民家中饮水的水龙头有细股水流出,能供应村民的日常生活。经向村干部了解,该村平时饮用水足够,但因近期天气连续干旱,特别是中秋节期间回乡人员较多,用水量增大,导致供水不足。经新丰县水务局现场调查,该村灌溉设施完善,近几年灌溉用水基本有保障,未收到过该村关于农田灌溉方面的信访投诉。 (四)关于“村民存在采砂行为”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2019年以来,新丰县巡查发现良洞村沙坑河段偶有非法采砂现象,随即不断加强对良洞村河段的巡查。巡查中曾当场发现抽砂作业工具小吸砂泵,但无作业人员,现场执法人员对作业工具进行了处理。通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良洞村的盗采河砂违法行为。今年以来,该河段未发现有抽沙、挖沙的现象。收到交办件后,专项工作组于9月22日到良洞村开展现场调查,没有在沙坑河段发现抽沙、挖沙的痕迹,执法人员已当场拍照录像取证。 |
部分属实 | (一)针对因泥土流入农田问题:做好安抚村民情绪工作,紧抓复垦补偿费用准时到位。 (二)针对村民饮水问题:回龙镇正在进行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已将该村饮水工程列入2022年计划,计划对该村饮水工程进行提升改造。结合该村实际情况,建议村委会继续勘察饮用水优质水源,以保证尽快启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为村民提供优质安全的饮用自来水。加强督促管理单位加强饮水工程日常运行维护,同时根据该村实际情况,对现有饮水工程进行提升改造,进一步提高该村供水保证率。 (三)针对村民涉嫌非法采砂问题:充分利用河长制,压实镇村河长责任,加强良洞村沙坑河段日常巡查,通过高密度的河道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水事违法行为从事后被动查处向事前主动监管转变。将继续推进多部门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全面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一是整顿规范合法采区,严格采量控制。二是严厉打击乱采滥挖、偷采盗采的非法采砂行为。三是大力整治沿河、沿岸占用河道砂石加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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