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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5批142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21:42:35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42 D2GD202109200042 村长强占两万多亩山林种植桉树,开路砍桉树,破坏农田四百多亩。 韶关市新丰县 生态 (一)关于“村长强占两万多亩山林种植桉树”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该问题不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交办件中的“村长”是指良洞村前任村支书、主任张某兴。为了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发展山区经济,2002年12月26日,良洞村委会与村里5个小组各农户签订《山地转让承包合同》,出租山地给甲方回龙镇人民政府、良洞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12月26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合计面积12161亩。良洞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各农户均与回龙镇人民政府、良洞村村民委员会签名确认《山地转让承包合同》。2003年8月19日起分批承包给关泽强、麦伟坤等老板种植经济林。每年承包人准时按承包合同把租金支村到良洞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分发给各村民小组组长,再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分发到各农户手中(签名确认)。
2017年至2020年良洞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不愿意领取租金(租金已存入良洞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且主张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山地经营权,并于2018年起先后起诉至广东省新丰人民法院、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判决如下: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233民初691号,被告良洞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所签署的涉案合同为有效,此次判决中驳回了良洞村第三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2民终358号认定,良洞村村委会与第三村民小组曾签订山林租赁合同,《山地转让承包合同》可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承租人麦伟坤在涉案山林对林木进行砍伐并种植经济林,属于正常的承包经营行为,故第三村民小组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4229号,本案属于合同无效纠纷,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予以驳回。
根据2020年森林资源数据统计,良洞村现有桉树种植面积为14040亩。
(二)关于“开路砍桉树,破坏农田四百多亩”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开路砍桉树情况属实。承包方所开道路为运输集材道,良洞村所有桉树都是凭采伐证采伐,运输集材道路大部分是当年采伐新开的,宽度3-5米,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属于正常经营行为。
2、破坏农田四百多亩部分属实。根据新丰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承包地是否基本农田汇总表显示,良洞村农田面积1085.95亩,但大部分用于发展养殖业,并未种植作物,目前正在耕种的农田面积约200亩。2014年1月15日,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与麦伟坤签订《桉树砍树合同》,并开路砍树,道路租用部分农田,且因开路山体为土质边坡,造成部分边坡垮塌压占部分农田,村民与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协商补偿,于2014年10月28日达成一致意见: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一次性补偿村民人民币33万元、农田复耕费5万元,而后又追加补偿款2万元、追加押金5万元,合计45万元,协定收款日起,上述费用包含3年内开路砍树和租用农田全部款项;2017年10月赔偿协议到期后,良洞村民第三小组村民以桉树山开路的泥土覆盖村民农田为由,要求赔偿水土流失和复耕费,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鉴定,涉及土地面积约为475.03平方米,估算复垦费用大概为2.85万元,第三小组村民认为评估价不合理,拒收补偿款,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便将2.85万元补偿款存入良洞村村民委员会账户。良洞村第三小组村民不认同张成浪、胡群花、张镜光三人做法,在桉树山所开路段拦截运输桉树的车辆,经多次调解无效,双方矛盾激化,回龙派出所介入调解。
部分属实 一是针对种植桉树问题:加强与村委、承包人沟通,确保承包人准时按承包合同把租金支付到良洞村民委员会。
二是针对开路砍树,泥土覆盖农田问题:做好安抚村民情绪工作,紧抓复垦补偿费用准时到位。
三是积极引导和规范桉树人工林适地种植,适度发展,鼓励桉树种植户改种其他乡土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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