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上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标准和规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除林权)权属争议,依据自然资源部和省、市的有关政策,组织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和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评价考核。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二次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流转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相关的功能区空间规划。负责规划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依法出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依法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县城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九)负责统筹县城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自然资源的空间配置,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编制和执行地质勘查规划,以及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实施。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工程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 )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县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内设机构
自然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导、宣传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金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县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听证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培训。执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县级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权责清单编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管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咨询、审核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执行国家和省、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承担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县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相关政策、制度。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五)自然资源市场管理股。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评价考核。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工作,核定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建立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协助做好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做好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全县更新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拟订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推进全县“三旧”改造工作,负责“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审核和报备;负责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审核、公示、报批以及前期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三旧”改造成效数据统计。负责审核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审核,并协调相关规划用地审批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信息股。提出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用地许可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多规合一”、“一张图”管理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统筹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组织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工作。负责落实专项规划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承担县内除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关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类项目总平面、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工程规划许可。
参与编制、审查与市政工程、道路交通有重大关系的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及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类的重大行动计划。负责市政工程、道路交通项目的规划许可办理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负责编制、实施和管理全县镇(街)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审核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
(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九)耕地保护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以及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偿发放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配合编制和执行地质物查规划,以及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矿业权审批登记。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的开采,以及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一)执法监察大队。承担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查处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除林权、河砂)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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