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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2019〕1号)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2-21 08:51:00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韶关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审〔2019〕1号)已经2018年12月1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韶关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3号)精神,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完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家庭赡养等各项权益保障得到全面加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设施适用、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的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格局。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8800张以上,其中“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20%以上。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协助机制,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推广以慢性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

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和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十三五”期间韶关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

目标值

社会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稳定在98%以上

养老服务

民营的养老床位占比

不低于20%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

不低于20%

健康支持

老年人健康素养

提升至10%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病科比例

35%以上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达到80%

精神文化生活

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

达到50%

建有老年社区学习点的村(居)比例

达到30%以上

经常性参加教育活动的老年人人口比例

25%以上

社会参与

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人口比例

达到12%

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

90%以上

投入保障

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的比例

50%以上

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安全便利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扎实推进,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更加繁荣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持续改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广泛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为老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现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衔接。贯彻落实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对已满60周岁,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而无法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统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为其全额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按省统一部署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升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的工作要求,完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稳步提高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老龄办参加)

2.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围绕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完善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较完善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的机制。完善筹资机制,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推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提质增效。巩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参加)

3.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省统一部署,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坚持统筹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工作局参加)

4.完善多元化老年福利体系。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做好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日常管理工作。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强化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价。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对“三无”特困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人,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老龄办参加)

5.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加大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对扶贫对象中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可以实施分类施保,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按省规定逐年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保障标准。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参加)

(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6.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面建立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利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社区居家为老服务资源,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依托城市社区服务信息载体,在社区逐步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辖区内孤寡老人、空巢老人、低保老人、单身遗属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健康档案,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6〕20号)的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市、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管理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参加)

7.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各街道(镇)建有集短期托养、日间照料、援助服务、文化娱乐、康复健身、助餐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考评、养老服务员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服务机构为后台支持,实现紧急呼叫信息网络与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政策,保持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持续投入。到2020年,实现市区范围内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1个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其他县(市、区)选择1至2个城市街道(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发挥社区(村)托老所作用,引导生活自理老年人参加活动、享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务、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援助等服务,解决老年人日间托老问题,托老床位优先满足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服务需求。农村社区以敬老院、区域性敬老院为中心,在确保五保户等福利对象供养的基础上,保障低保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和重度残疾老人以及“空巢”老人日间托养、配餐等社会化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参加)

8.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推动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增强其在老年人照料、护理方面的区域辐射功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农村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加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设施和场地,建设或改造成为各类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农村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关爱服务。鼓励城乡社区老年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编办、市卫生健康局参加)

9.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公共服务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行业;完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倡导个人自我养老储备,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按照《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参加)

10.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创新发展模式,激发运营活力,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打造一批管理科学、运行有序、服务优质、保障到位、竞争力强的公办养老机构,发挥我市公办养老机构保障基本功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按照管办分离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参加)

11.全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完善标准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质量标准和监管制度。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出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侮辱、诽谤或虐待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安全防护、服务质量和人员队伍方面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等级管理、年检制度和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老龄办等参加)

12.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搭建全市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相融合,支持企业和养老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方便、及时、快捷地为居家老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信息中心、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参加)

13.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中、高等院校涉老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鼓励和支持韶关市职业院校结合本校办学特色优势,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工方向)、汽车检测与维修、电梯安装与维修等方面专业人才,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相关技能人才支撑。将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科技助老等领域较发达的城市作为赴外招聘的重点地区,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赴外招聘力度,积极协助民政局、卫计局及各类养老机构引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加快公立医疗、养老机构人事和社保制度改革,促进医、护人才合理流动,带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牵头,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参加)

(三)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14.健全医养结合协作机制。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和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构建养老、护理机构相结合的医养综合体,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定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便捷、优先优惠医疗的能力。支持韶关市第三人民医院托老中心等医养结合型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和各县(市、区)社会福利院、区域性敬老院等一批健康养老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举办医养老结合的养老服务项目实行PPP建设模式。鼓励综合医院开展老年专科服务,力争到2020年,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大幅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的比例。(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牵头,市委老干局、市人社局参加)

15.提升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水平。整合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增强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卫生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等多种方式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家庭,逐步建立与老年人家庭的医疗契约服务。鼓励社会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为辖区内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建立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式服务。加快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人口就近安养、融入社区。(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人社局参加)

16.改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条件。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面向全体、重在基层”的老年人体育工作方针,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设施和器材,积极争取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我市体育设施建设,按照《韶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要求,新建一批场地设施和逐步更换原有破损的全民健身器材,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老龄办参加)。

17.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健全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场地设施完善、骨干队伍壮大、服务保障良好、健身氛围浓厚的老年人健身网络和健身环境。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指导,培育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完善市、县级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有针对性地培训服务老年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充实到各级各地区老年人体育组织,为广大老年人提供运动健身指导服务。支持各地区广泛开展老年人康复健身体育活动,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老年人群众体育活动体系,满足老年人的不同健身需求。到2020年,90%的街道和乡镇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老龄办参加)。

(四)繁荣老年消费市场。

18.丰富养老服务业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加快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打造中医药旅游共建单位,中医养生保健示范基地等。鼓励支持在全市范围内打造一批星级老年民宿,满足老年人出行需求。开发养老服务项目,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和支持金融、地产、互联网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开发老年人体育项目,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参加)

19.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增加老年用品供给,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广州),鼓励开辟各类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韶关银监分局、市老龄办参加)

20.支持老年用品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用品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各类老年用品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等相关课题的研究,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受惠企业。(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税务局、韶关银监分局等参加)

(五)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21.强化居住区无障碍通行。落实国家、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配套政策,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加强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通行需求,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新建住宅应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对老旧居住(小)区、棚户区、农村危房的改造,应当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自愿原则,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对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家庭等给予资助。鼓励和引导老旧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推动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优化,满足适合老人生活特点和安全的需要。支持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市住建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参加)

22.营造老年人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推动老年人共建共享绿色社区、传统村落、美丽宜居村庄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继续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加强老年人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普及。(市住建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老龄办参加)

(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3.加快发展老年教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41号)要求,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整合利用城乡教育文化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活动,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逐步建立覆盖市、县(市、区)、镇、村四级的老年人教育体系。完善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发展老年教育。(市教育局牵头,市委老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老龄办参加)

24.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加强老年人文化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将老年文化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城乡规划。加大老年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鼓励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组织开展老年人读书、上网等活动,对老年人自发、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活动,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委老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参加)

(七)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

25.搭建老有所为平台。引导和帮助广大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树立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引导全社会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老年人参加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社会活动,将其知识、经验和技能贡献社会。对老有所为贡献突出的老年人和在老有所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可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牵头,市委老干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参加)

26.发展老年志愿服务。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传帮带作用,支持老党员、老专家、老军人、老模范、老干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市民政局牵头,市委老干部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老龄办参加)

27.规范发展老年人组织。坚持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积极发挥老年人组织的作用,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年人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到“十三五”末期, 全市城镇社区和9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基层老年协会。把基层老年协会工作和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建设规划。坚持整合资源,一室多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教学点或社会闲置场所等场地开展基层老年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场所固定、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标准,建设并完善老年协会活动场所。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努力协调老龄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温馨家庭建设相结合。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老年协会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协调财政安排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专项经费,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助,也可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老年协会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城乡社区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为老年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为自愿创办养老基地或经济实体的基层老年协会提供便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八)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8.着力加强老龄事业法治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相关老年人的法规政策,修订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制度建设,为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大力开展老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意识。(市老龄办牵头,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参加)

29.着力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大贯彻执行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督查问责机制,确保相关法规政策有效实施。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以“健康理疗、养生保健、疾病预防”等为宣传口号,以老年人为主要客户,以免费试用、体验(或体验附送赠品)为诱导,销售食品、药品、保健品、理疗产品、医疗器械以及各类其他生活用品的店面、网点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传销和违规直销行为。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

本市户籍老年人凭《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减免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其中,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公证开展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受(办)理。

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侵犯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老年受害人居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案件,各政法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进行源头防范综合治理。一是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老年人权益并重,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执行时充分保障胜诉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消极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信息化技术、执行联动机制等多种举措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案件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应适时以组织旁听开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法治讲座等形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市老龄办牵头,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

30.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加强老龄形势政策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环境。将孝亲敬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以老龄重点工作、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品牌为载体,努力挖掘人口老龄化给我市发展带来的活力和机遇。积极组织开展“敬老月”活动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推荐活动,组织动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市委宣传部、市老龄办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明办、市妇联参加)

三、保障措施

3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强化各县(市、区)、镇各级政府落实细则的主体责任,将本细则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级老龄委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各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要切实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职能,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各项工作。(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牵头,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参加)

32.完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鼓励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倡导社会各界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老龄办参加)

3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参加)

34.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个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牵头,市住建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参加)

35.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明确从事老龄工作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加强老年人服务管理,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继续推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居住社区、老年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参加)

36.加强对老龄人口相关信息统计、共享。加强本市人口老龄化中长期应对策略研究。加强老龄信息化建设,着力推动各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中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财产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加强涉老数据、信息的汇集整合和发掘运用。(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牵头,市信息中心、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参加)

37.加强督促检查。市、县级民政、发改部门和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老龄事业发展指标执行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收到实效。市、县级老龄委成员单位要把老龄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改局牵头,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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