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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06 03:42:17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2017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建立了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省民政厅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大力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能力;加强信息化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推进与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为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积极配合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及时上传更新受助人员信息,推动救助资源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委农办、省扶贫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联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将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扶贫范围,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安置场所和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规划、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不断完善救助、关爱、保护设施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省教育厅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教育矫治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对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少年、长期滞留安置的残疾儿童少年开展特殊教育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部门建立完善街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全国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弃婴、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受助人员身份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协助做好受助人员寻亲返乡工作。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落实无户口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登记政策。依法查处骗取保障资金、侵害农村留守儿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司法厅负责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省财政厅负责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补助,督促各地财政落实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强化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会同民政部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做好社会保险与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经办服务。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成年孤儿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对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及公共住房等保障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指导各地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医疗救助和重特大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制度,集中收治救助管理机构送来的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受助人员。
  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各地地税部门配合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的请求、委托,依法代为查询、核对相关个人的纳税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各地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工商部门依法提供申请或获得救助的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省法制办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起草、修改我省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省金融办负责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配合省民政厅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省信访局负责指导各地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省信息中心负责协调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和共享事务,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共享目录和公开目录,保障信息交换共享网络通畅,指导、协助制定救助信息使用和管理安全策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救助共享信息情况进行核查通报。
  省残联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审核、复核,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项目。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推动建立民政部门与商业银行网络查询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工作平台,建立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应用社会救助家庭信用信息,辅助了解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为授信支持提供参考。
  广东银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银行账户当前存款余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证监局负责指导、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证券账户下拥有有价证券的相关信息。
  广东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依法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指导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为医疗救助机构提供贫困患者的大病医保支付情况。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负责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提供住户调查中20%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
  二、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一)地级以上市政府工作责任。
  1.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通过公建民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加强对县级抓落实的指导督查。
  2.加强资金保障。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不断完善保障资金发放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增长及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加强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根据困难群众服务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贯彻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加强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提供面向困难群众的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作用,加强对辖区内受助人员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及时调整完善救助政策规定。依法承担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在统筹建立精神病医院或精神康复中心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市级流浪乞讨滞留受助人员安置中心建设。督促指导条件适宜的县(市、区)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
  4.加强监督巡查。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本地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检查、财政绩效评价和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县级政府工作责任。
  县(市、区)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等职责,具体包括:

  1.统筹部署责任。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措施,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全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各负其责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政策有效衔接,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救助认定责任。严格按政策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等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杜绝“指标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认真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对保障对象进行长期公示。执行不低于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公布的保障标准,依政策确定救助金额。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甄别核对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3.工作保障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不断完善保障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以及对保障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根据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和提高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根据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有效。流浪乞讨滞留受助人员安置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救助机构建设,落实资金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4.规范管理责任。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加强信息台账统计和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案”要求,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依法承担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根据民政部和省的部署深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服务能力。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依法依规对保障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处理投诉和举报。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
  1.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落实受理救助申请的主体责任,按规定直接受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以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不得交由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也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先提出意见。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转交材料。
  2.审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采取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及个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公示。设立信息宣传栏,通过张贴海报、印发小册子、举办社区活动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制度、惠民措施以及申请程序等信息。设置和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4.落实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规定。落实保障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定期走访困难群众,了解并掌握其生活状况,主动协助符合条件对象提出保障申请。做好在保对象定期复核,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及时对相关人员、数据进行调整并报请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调整保障措施。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5.管理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依法承担本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加强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和设施设备,为入住对象提供日常起居、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6.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中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协助作用。
  三、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的督查监管

  当地政府对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联席会议将定期研究协调我省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到基层。
  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相关部门定期反馈进展情况、限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制度。实行常规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对部署确定的年度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察看等方法开展常规督查,对热点难点事项或涉及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事项进行明察暗访。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专业评估。强化社会监督,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任务清单、阶段性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职责不落实等问题的单位、个人按规定问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