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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16 11:29:24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新府〔2016〕2号

关于印发《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单位:

《 工作规则》已经2015年11月27日第十四届33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6年1月11日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处理、安排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县政府办副主任及班子成员在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九、县长出国参观、外出学习期间,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十、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制度要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十九、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需在《 公众信息网》上全文刊载。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和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县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牵头主动、充分进行协商;涉及各镇(街)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财政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财政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确保政府工作全面提速提效。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一、县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二、县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信访问题。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计划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十七、县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标,需要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举办的重要政务活动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工作要点》、《全县性重要会议及重要政务活动安排》,下发执行。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形势,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全县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社会民生事业的总体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四)讨论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自然资源开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年初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等;

(五)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

(七)讨论县政府报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召开,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及班子成员,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所分管县政府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协调解决拟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中未协调一致的问题;

(四)协调解决县长交办的事项;

(五)听取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班子成员,各镇(街)、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六)研究决定各镇(街)、所分管部门请求县政府解决的具体问题。

县政府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牵头单位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审核把关后,呈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县政府办经办股室,超过期限提交的转为下一次会议议题。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研阅。

四十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具体说明,报县长确定。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非紧急事项一般不再追加;凡县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或县政府分管领导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若县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讨论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县政府指定的人员汇报。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十七、县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协助。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需向县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拟稿,送县政府办公室核稿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的副县长签发;涉及工作有交叉的,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审核并送有关分管副县长会签后印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全县性的工作会议,要从严控制、减少数量:

(一)全县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召开全县性会议的,必须于每年的11月前,将第二年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的计划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编列全年全县性会议计划安排,呈报县长确定。凡列入全县性会议计划的,会议经费列入主办部门预算。未列入全县性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会议经费不予追加安排。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4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

(二)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部门有关业务工作,能以发文件代替会议的,不再召开会议。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从严控制、简化议程: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会及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会议精神外,一般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二)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不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通知由召开会议的部门印发,不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非分管县政府领导出席专项工作会议或活动;

(四)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五)本县会议不介绍出席会议的领导职务,不佩戴鲜花;会场布置力求简朴,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和食品;

(六)除重要会议外,不设主席台,只设主持席和发言席,参会领导在台下就座;确需设主席台的,主席台只设一排座位。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缩短时间: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会外,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不超过150人,会期不超过1天;

(二)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参会人数不超过100,会期不超过半天;

(三)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与会领导作主题报告或讲话,一般不安排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作内容重复的讲话。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其他领导同志讲话一般不超过30分钟。减少会议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四)各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45分钟;一般性会议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致辞、祝酒词等礼仪性讲话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镇(街)、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规定,并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书面说明协商情况,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县政府决定。

五十四、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五、公文流转坚持“一个口子进出”的原则,确保公文处理提质提速:

(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应用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系统(OA系统)进行非涉密公文处理,节约办公成本,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提升公文处理质量。

(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原则上不得自行收受公文。对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领导同志收到后,应转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三)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先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相关部门认为确需县政府协调解决的,以该部门名义报县政府。

五十六、主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政策规定、事权界定和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事项,经由副主任审核后直接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二)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对越级上报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程序上报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

(三)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排序和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七、公文办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请示性文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批;代拟文稿应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领导批示后需发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拟好发文稿呈批。紧急、重大事项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

五十八、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送县长签署。

五十九、以县政府、政府办名义一般事务性发文,属县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范围的文件送相关副主任审核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应会同有关领导会签,报县长签发。

属县政府办公室内务的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十、计划外投资、财政预算追加、国土资源和政府资源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审批。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十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批的文件,县政府领导审批时应有明确批示意见,如只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为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上一级或排名靠前领导的意见为准。

六十二、拟发公文文稿,必须严格把握发文规格和控制发送范围:

(一)省、市政府文件已发至县(市、区)且要求明确具体的,县政府一般不另发贯彻意见。确需发文贯彻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的,发文规格与省、市政府文件相对应,内容不照搬照抄,应重点明确具体贯彻措施。

(二)能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县政府名义印发;能以电报、会议纪要、批复、便函、信息等形式印发或已开会作出明确部署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红头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公开发布的文件除印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凡省、市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县不再发文转发。

(三)无实质性内容、无决策意见的会议以及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会议纪要,仅草拟会议记录备查。县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由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承办。

(四)属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由牵头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发文,不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国家、省、市以部门名义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县级确需发文贯彻落实的,由县对口部门发文或各相关对口部门联合发文,不再以县政府名义批转或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属专项性、具体性的工作确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各议事协调机构(含委员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需召开成员会议的,由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通知(未下设办公室的由牵头单位负责通知),不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电话或书面通知。

(六)县长、副县长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公开印发,只作为会议文件材料由会议印发。确需公开印发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红头文件印发。

(七)公开发布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在 公众信息网站(//www.seebrin.com)上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县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及材料。

(八)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发送范围和印发份数,根据文件内容和需要确定。严格控制文件的加印、复印和翻印份数,红头文件不得大量加印作为会议材料。确需扩大印发范围及加印、复印和翻印的,需报签发该文件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六十三、精简文件、简报。

(一)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过150个。

(二)下行文件,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每个文件不超过4500字。上行文件,县政府报送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2500字,督办专报不超过1500字,信息不超过800字。平行文件,县政府商请省、市直有关部门的函件不超过2000字。简报每期篇幅不超过2500字,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不超过4500字。印发县领导同志在全县性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8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5000字。

(三)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县政府。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

六十四、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

(一)下列情况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议事协调机构:

1.工作任务一年内能够完成的;

2.工作任务可明确归属某一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3.工作任务需多个部门协助但主体工作比较明确,可由承担主体工作的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协调完成的;

4.国家或省、市部署的工作任务,但省、市政府或省、市政府办公厅(室)未相应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

5.国家或省、市以部门名义发文成立了议事协调机构,县级部门拟提高规格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参照成立的。

(二)县委、县政府已发文明确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改换名目重新成立。

(三)凡需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一是必须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或是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县重点项目建设,确实需要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二是由牵头部门代拟文稿,附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复印件;三是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再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四)调整县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的,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他成员调整由担任组长(主任)的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

六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对文件的重要批示和具体交办意见,应及时向原审核过该文稿的领导或与此有关的其他领导报告。重要文件的办理、运转情况,应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反馈。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开本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2天以内的,应事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2天以上的,应向县长请示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县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七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车站、高速公路出口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调研点及沿途不安排礼宾人员介绍,不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 

七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县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八、县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九、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8月3日县政府发布的《 工作规则》(新府〔201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