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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4-05-11 16:24:36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各县(市、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韶关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韶关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

  2024年4月12日


  韶关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对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犯罪积极性,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韶关市扫黑办或韶关市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举报人”)。

  二、奖励条件和原则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未被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积极主动配合并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韶关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案件线索,除适用本奖励办法,还适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三、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二)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三)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

  (十四)其他涉黑恶犯罪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或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提起公诉的、或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案件人数超过30人且案件案情特别重大的,最高可奖励至50万元。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或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或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组织移送起诉的、或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组织提起公诉的、或法院以恶势力组织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后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或符合逮捕条件依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批准逮捕、或符合逮捕条件依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举报方式

  (一)市扫黑办:

  信件邮递举报,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熏风路9号市扫黑办(邮编:512000)。

  (二)市公安局:

  电话举报,联系电话:8468064;

  信件邮递举报,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梅关路10号韶关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编:512000)。

  六、其他

  (一)本《奖励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的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本《奖励办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市公安局应当制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奖励金发放原则、申报流程和审批流程等事项。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

  (四)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举报奖励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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