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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的通告(韶市建字〔2023〕92 号)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10 11:30:12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韶关市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已经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3〕12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韶关市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有效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辖三区建成区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以及科研教育、洗车、洗涤、汽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武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系各自辖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按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一)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三)配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且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设施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科研教育单位。

  (四)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五)屠宰及食品加工企业。

  其他排水户按一般排水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水排放口周边区域是否覆盖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户雨污水排放口的数量、位置是否和图纸一致。

  (二)工业、医疗、屠宰类排水户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三)餐饮、洗车、洗涤、汽修类排水户是否设置隔油池、沉渣池等设施;施工类排水户是否设置沉渣池、沉泥池等设施。

  (四)工业、医疗、屠宰类排水户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是否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施工类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排水许可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本细则未提及的事宜,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和印发的《广东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样式进行印制。实行电子许可证的地区,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书面承诺书由排水主管部门参考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推荐格式,结合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市辖三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排水许可管理台账的梳理、更新、造册、存档。每月5日前,将上月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含变更、注销)情况明细表及证件扫描电子文件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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