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5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适应了新时代对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要求,对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制体系、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具有深远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办法》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以下简称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和细则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完善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制体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主要依据条例、细则执行。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较为原则。细则为中央编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作了具体规范,但仍无法面面俱到,兼顾各省实际,因此细则规定了各省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条例和细则拟定本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是政府规章,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更有针对性,是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完善了我省现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制体系。
二是细化了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措施
针对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措施,并把我省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炼形成了具体规定,通过细化、明确具体措施,有效提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和可操作性。例如,《办法》规范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审查要求,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确认程序,细化了事业单位章程应载明的具体事项,从坚持公益属性、依法独立运作、获取行业许可、合法使用国有资产、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对外活动等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准则作了明确,有效解答了省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经常反映的登记管理措施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等问题。
三是强化了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目前事业单位存在数量庞大,资源配置分散,政事、事企不分,监管乏力等问题,中央陆续出台系列文件并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加快分类推进改革,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推进政事、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强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对事业单位的监管责任,尤其是在加强事业单位自我约束和部门统一监管等方面,亟待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实现部门协同,内外结合,共同发力,加快推动事业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此,《办法》对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办法》界定了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管职责;对及时公示事业单位信息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进一步创新了监管方式,明确了事业单位异常情形名录的范围、确认程序和整改途径,提出建立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的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用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督促事业单位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确保其公益性。
《办法》在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着重从规范登记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两个方面对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规范,完善了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制体系,进一步推进了我省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将有力推动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和新型政事关系的构建。
(转载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