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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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镇各级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通知》要求,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强资金保障,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贯彻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加强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提供面向困难群众的优质服务。
(转载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