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丰县国有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留用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并制定了《新丰县国有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利于民的原则,参考周边县区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有必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十二点,主要内容是:国有留用地确需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性质的,需经得县规划部门同意,且需报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给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必须向人民政府提出转让申请,先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再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条件,最后报县国土部门审核并拟定转让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需委托第三方进行地价评估,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公共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转让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实施办法》在草拟过程中征求了县有关部门、丰城街道办意见,根据收集的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四、《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