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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4-07-25 16:29:55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根据《韶关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韶府办发函〔2019〕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新丰县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文件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印发实施以后,广东省征地留用地政策有所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8月12日印发《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征地留用地的安置管理办法。

  二、 制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六) 《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

   三、 主要内容

  《留用地安置办法》包括制定依据、留用地定义、部门职责、留用地落实方式、留用地安排标准、留用地置换物业、实物留用地选址、不安排留用地的情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等主要内容。

   四、 主要内容解读

  (一)留用地安置职责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财政等部门以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留用地用途

  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三)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的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

  2、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

  3、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具体按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

  4、选择以置换物业安置的,以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的1.2倍置换物业。

  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四)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形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原则上不安排留用地,不折算货币补偿,也不置换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地项目

  1、线形工程(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河道整治等);

  2、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广场、绿化、公园等);

  3、交通、能源、水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和汽车站场等);

  4、特殊用地(包括军事、监教场所、宗教、殡葬、风景名胜设施等);

  5、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用地。 

  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六) 留用地相关收益的使用和监管

  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及开发建设返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物业、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均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在其名下,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人居环境及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等,并由县农业农村及农村财务主管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七) 不安排留用地,不折算货币补偿,也不置换物业的情形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地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3、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不安排留用地、不折算货币补偿、也不置换物业并且出具书面意见的;

  4、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留用地安排政策规定的。

  (八)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内涵

  1、土地价格包括征地费(或拆迁费)、土地开发费(含市政设施配套费)、有关税费、利息、利润及土地增值收益。

  2、土地用途为商业、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20%、80%的混合类用地。

  3、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地价表达形式设定为商业容积率1.2、工业用地容积率1.0条件下的平均地面价。

  5、估价期日为2020年9月1日。

  6、留用地价格为符合上述价格内涵的国有建设用地权益价格。

  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2%给予折算货币补偿。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新府规〔2024〕5号 关于印发新丰县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