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韶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意义
《暂行办法》是根据新时期医保部门进行定点协议管理的顶层设计,在我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全面系统构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体系。《暂行办法》作为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对加强和规范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遵循国家、省相关文件确定的原则,在保持总体内容和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韶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定点的申请和确定、运行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动态管理、监督、附则等内容。政策主要优化的内容如下:
(一)明晰了管理权责和义务
一是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二是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落实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按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信息,为参保人服务的责任,同时具有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经办服务,并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三是明确协议主体的违约责任,提出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
(二)简化了申请条件,明确了申请时限
一是简化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申请条件。明确申请定点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达到能够正常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即可,最大限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自愿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推动扩大医保定点范围。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零售药店无需另行提供。二是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时限。规定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适应了医保新形势
《暂行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韶医保规〔2023〕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