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韶府令第 128 号)实施至今已逾 5 年时间并失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全面加强全市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家庭赡养等各项权益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三)《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三、与2015年版对比修订内容
1.第三条第一款增加“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2.第八条修订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票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
3.第九条修订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船和航空客运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下车船、上落飞机等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应设置老年专座。”
4.第十四条两处“门诊挂号费”修改为“门诊诊查费”;第二项政府资助参保的对象中删除“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第三项“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5.第十五条删除“各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6.第十六条删除“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殡葬服务”条款。
7.第十七条第一款修订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孤寡孤独老人,租金全免。”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管理本级政府系统政策解读机制。
五、《办法》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办法》明确该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韶府规〔2022〕11号)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