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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2-07-29 09:38:24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的实际,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韶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当前,虽然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事故总量明显下降,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我市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

  三、总体框架

  《办法》分6章,共31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二章举报受理,明确了举报渠道、事项范围、受理程序、受理部门保密义务等。第三章举报核查,规定了受理、核查、答复及挂牌督办程序。第四章举报奖励,明确了奖励原则、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举报处理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对投诉举报方式、解释权与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关于举报行为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二)关于举报事项标准的认定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的界定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

  (三)关于奖励额度

  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2.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3.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