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179号,以下简称179号文),与22号文同步实施。
二、主要政策内容
179号文分五个部分,明确了工作机制、征地社保费的筹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实施等内容。
(一)落实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发改、公安、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乡镇(街道)职责,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落实“以地筹资”。即每次征收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和不低于全市区片综合地价的33%计提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以目前区片价2.8459万元计算,每征一亩地按不低0.94万元的标准计提征地社保费。考虑到有可能出现保障水平偏低的实际情况,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应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当地计提比例。
(三)落实资金分配。对2021年7月31日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乡镇(街道)账户以及城乡居保基金专户待做缴费登记的征地社保费,各县(市、区)要在2022年8月底前全部分配到人,落实参保。对2021年8月1日后获批的用地项目,各县(市、区)要在项目获批后三个内内完成资金分配,落实参保到人。为留存资金分配对象的确定提供了几种方式,并增加一条“保底措施”:未能在限期内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名单的,原则上按征地所在村16岁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的办法确定保障对象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
(四)落实政策衔接。2021年7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8月1日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179号文与22号文同步实施,179号文未做规定的,按照22号文执行。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