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黑烟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大,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源,特别是黑烟车尾气排放污染源已严重影响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市民身体健康、城市整体形象。
黑烟车尾气排放污染源整治已成为现阶段广大市民关注的重点,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对我市大气污染源解析,2019年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源占比已上升到首位。2021年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应完成黑烟车禁行区划定工作,并组织开展黑烟车闯禁行区遥感监测执法检查。因此,我市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源进行管控已迫在眉睫。
二、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39 号);
6.《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9.《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 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行对象、禁止行驶时间、禁止行驶区域、禁行对象定义
本通告禁行对象黑烟车是指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的机动车。被纳入禁行对象的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违反规定车辆的处罚措施
取证: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
处罚: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实施安排
本通告实施后设定30天的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届满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实施时间及文件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禁行标志牌样式要求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韶府规〔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