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特制定《韶关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广东省旅游条例》
(三)《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三、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对民宿的定义、开办要求、登记和管理、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了制定的依据、民宿的定义、民宿的监督管理。民宿的定义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二章开办要求,从经营用房基本条件、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治安安全基本条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六个方面对民宿的开办要求进行规范,其中民宿客房规模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可由经营者提供申请及规模调整阐述报告,凭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向当地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适当放宽规模要求。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登记有“民宿服务”,并且已经在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民宿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三章登记和管理,主要是从民宿登记和管理流程上进行规范。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主要是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是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是与《管理办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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