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户籍改革的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新需求,为与时俱进,与国务院、省政府政策保持一致,为达到全面取消我市城区常住人口落户限制的目标,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新修订《规定》已是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 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四)《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
(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七)全国公安机关涉拐生物样本采集和DNA检验比对核查工作规范。
三、修订后亮点条款
(一)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取消我市原来“住满一年、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落户限制,实施在居住地申请入户“零门槛”政策;
(二)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有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给员工居住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根据全面取消我市落户限制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删除“从业人员50人以上或者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件,实施在居住地申请入户政策;
(三)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才”。按照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精神降低引进人才入户门槛,学历型人才放宽至大专以上学历,技能型人才放宽至初级等级以上专业职称和技能等级;
(四)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近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民法典》修改扩宽近亲属定义。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规〔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