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初次出台及其修订的背景
2017年4月7日的市政府第十四届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韶府规{201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暂行办法》实施后,有效地促进了农贸市场管理水平的提升,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在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基本理顺了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职责,解决了市场管理无序的问题,实现了标本兼治、长效监管目的,使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同时,优化了群众生活和购物环境,提升了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实现了农贸市场利民为民惠民的目标。鉴于《暂行办法》期满失效,且《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表述上存有差异,部分条款的设立依据已经变更或废除,另机构改革后,部分机关的名称、职能的变更,《暂行办法》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完善。
二、《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突出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监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理顺部门职责。从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理顺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对当前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划行归市、摆卖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同时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管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责部门处理。
(三)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将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四)确认农贸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责任。明确实行农贸市场开办和经营分离制度。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市场经营管理的主体,对市场内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负主体责任,对场内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通过落实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责任,达到加强市场经营管理,提高市场规范化水平的目的。
(五)明确场地设置要求。要求农贸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划行归市,设置入场经营的商品区域和市场摊位,不得随意设置摊位。分别明确了熟食制品区域、活禽经营限制区及非限制区、活鱼及冰鲜水产区域、腌制泡菜区域等的设置要求。
(六)明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规定要求农贸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场内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
(七)突出活禽经营有关规定。要求在活禽经营限制区,依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在非限制区,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物理隔离;实行活禽经营市场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和零售市场每天零存栏制度。
(八)明确禁止市场内或周边宰杀家畜的行为。为防止在市场内及市场周边出现宰杀家畜的行为,明确规定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及市场周边屠宰家畜。
(九)明确市场卫生保洁要求。要求农贸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摊(店)外经营。
(十)引入先进监管模式。为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求各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建立农贸市场监管信用档案,引入“互联网+”等先进监管模式。
三、《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进行监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城管、商务、住建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公安、生态环境、国资委、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什么人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农贸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六、市场开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市场开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市场建设标准要求;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市场建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
(四)市场必须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属于必须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农贸市场建筑工程,应当经当地住建管理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而且消防验收意见为合格;
(五)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六)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市场环境卫生应由什么部门监督管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内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和乱摆乱卖行为,查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贸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市场内活禽经营者未做到“三分离”的,应如何查处?
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未物理隔离或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销售活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韶府规〔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