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到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强调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内容,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需要制定本《办法》,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发展、规范市级家庭农场认定过程、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分类指导和推进省级家庭示范农场的认定,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我国家庭经营的方式一直难以取代,然而随着农业发展,家庭经营方式暴露出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家庭农场无疑是将农户生产为主与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的最好方式,是帮助“小农户”实现“大生产”,克服传统小农户弊端的有效组织形式。我市作为农业大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备受瞩目,为进一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促进大农业发展新格局的形成,需着力规模化农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因此,要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2.《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3.《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
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粤农规〔2018〕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
(一)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第一条至第二条。一是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二是说明了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核认定的家庭农场。三是明确本《办法》实行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规定了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不予认定的情形。第三条至第四条。一是规定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为“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二是规定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经过的认定程序为申报-初审-评审-公示。三是规定了不予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情形。
(三)明确了申请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认定的周期以及监测的依据和办法。第五条至第六条。一是明确了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提交审核的材料。二是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每年度认定一次。三是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为依据,监测时由家庭农场逐级向市农业局报送总结材料,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对上一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与本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一并开展。
(四)规定了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督检查以及农场变更情况的说明。第七条至第八条。一是本部分规定了对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一票否决制的情形。对于违法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二是规定了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向县(市、区)农业局汇报,县(市、区)农业局应及时把变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局。
(五)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第九条。第九条主要是明确了本《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及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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