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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解决新丰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7-08-15 04:54:37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利于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我县草拟了《关于解决新丰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将该意见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县政府办。联系电话:2253295;传真:2260295;电子邮箱:xfzfbgs@126.com

 


                          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关于解决新丰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我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之前房屋和土地分离管理造成的不动产权的权籍资料不匹配、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房改房、集资房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登记问题,因当前国家、省、市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导致相关业务无法办理,群众意见较大。为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利于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1.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参照《印发〈新丰县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新府[1999]144号)、《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规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新府[2002]68号)精神,按房屋纳税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已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定为出让,土地用途定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以新府[2002]68号文印发之日(即2002年8月23日)起计算。

办理房屋继承时,未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可以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其房屋所有权的“房改购买”性质不变,土地使用权类型定为划拨。

房改房的共用宗地以该幢楼房的基底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2.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的集资房(含已上市交易的),按房屋纳税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已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定为出让,土地用途定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以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计算。

办理房屋继承时,可以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其房屋所有权的“集资购买”性质不变,土地使用权类型定为划拨。

集资房的共用宗地以该幢楼房的基底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3.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整栋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应与国土部门按宗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方可申请登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40%补缴。土地使用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作分割转移登记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继承除外)时,按按房屋纳税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从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计算。

4.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对本单位的房产拍卖处置(含法院司法拍卖)或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了处置,该房产涉及的国有土地,如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房屋纳税价1%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出让。整体拍卖或处置的,土地使用期限自成交之日计算;非整体拍卖或处置的,土地使用年限及起算时间根据该幢房屋的性质,参照本处理意见第1或第2条确定。共用宗地以该幢楼房的基底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5.有土地来源(包括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地上建筑物已全部办理了房产证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按土地来源材料中确定的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6.原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下属企业(如县食品工业公司、国土局地产公司、万丰公司、市政开发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工贸公司、县房管所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县矿山总公司等)经营土地或房屋并出售的,如果相关土地档案明确标注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定为出让;如果无资料表明宗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宗地或整栋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应与国土部门按宗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评估价40%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2)已作分割转移登记的房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按房屋纳税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从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计算。

县政府批准或同意将国有建设用地交由企业或个人作商品房建设经营的,相关房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按房屋纳税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从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计算。

7.县房管所原处置的砖木结构公产房,购买者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纳税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宗地以基底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从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计算。

8.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时,发现宗地挪位的,可在土地面积不超过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并符合城建规划的情况下,对土地红线进行微调,使得房屋完全落在宗地上。调整后的土地红线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9.购买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的房产(含集资房),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任何房地产权证,购买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在对该房屋权属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事实清楚、权属无争议的房产,经公示无异议后,参照本处理意见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10.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与原土地使用证权利人不一致的,该宗地的权利人变更为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原土地使用证权利人应申请变更登记,不申请变更登记的,由登记部门在登记档案直接备注变更。

11.涉及房改房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县房改办开单办理缴款手续。涉及集资房等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且无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单办理缴款手续,款项进县财政局相关帐户。

12.本处理意见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最高使用年限确定,即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土地用途不明确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确定。

13.本处理意见所述的“纳税价”,由税务部门提供。“评估价”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