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等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安静、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在县城烟花爆竹禁放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新府〔2012〕1号文关于在县城烟花爆竹禁放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放区范围:县城东面以原县铁合金厂、老水厂,寨子顶山分水为界至县工商局,经105国道、大营路至大营木场为界以西地区;县城南面以丰江河为界以北地区;县城西面以沙江桥经城西仓子下,塘肚围、岭头、张坑口至电镀厂为界以东地区;县城北面以东瓜坑的养鸡场、果场住宅区经变电站至武警中队至二机厂为界以南地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禁放区制造、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如违反上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环保志愿者、中小学生等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走在践行低碳环保、倡导绿色生活、争当文明市民队伍的前列。
四、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群众健康和大气环境的严重危害,积极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为广大群众欢度春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移风易俗除陋习,文明过节新风尚,在全县范围内自觉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新丰的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