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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丰县机关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18 11:32:45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副科以上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丰县机关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办公室

2016 8 30


新丰县机关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单位雇员管理,保障机关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机关(含参公)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机关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以劳动合同形式从社会雇用的人员。雇员服务于机关单位某一部门或从事某项工作,但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和工作。

第四条  雇员受单位雇员员额限制,不占用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纳入雇员计划管理,订立雇用合同。

第五条  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雇员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和雇员用人单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置和分类

第六条  雇员配置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雇员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由县人事工作会议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核定雇员员额,全县统一调配使用。

第七条  雇员类别:

    (一)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高级雇员(县紧缺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家“211”“985”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其他普通院校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 雇用条件和招聘程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雇员员额内雇用雇员。雇用雇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第九条  雇员招考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本地紧缺专业、特殊岗位需要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四)符合雇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雇员的招聘雇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考,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公开招聘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需求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向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雇员招聘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人数、招聘对象范围、拟招聘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岗位职责等要求,并报县编办要求使用雇员计划。

(二)计划审核。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申请进行核查、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人事工作会议决策。县编办审核员额情况。

(三)发布公告。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县人事工作会议的决定,制定招聘计划,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四)报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报考并发放准考证,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准报考。

(五)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转业本县安置士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符合招考条件的在招考时可在笔试时加十分;若专设岗位对此类人类进行招考的不再加分。

(六)面试。按拟聘岗位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数,依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所聘岗位的专业匹配性以及分析判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也可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其他方法。面试考官组由县考官库中抽签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

(七)体检。为确保拟聘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与工作岗位相适应,应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笔试、面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线的应聘者不得列为体检对象。拟聘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招录体检标准组织体检,聘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可以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八)考察。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提出拟聘意见,报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如出现考察不合格者,可以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者经查投诉不实的,由雇用单位为其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雇用。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雇用手续。雇员与雇用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员雇用合同书》(附件1)。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丰县招聘雇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县编办备案。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雇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雇用单位与雇员应当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雇员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主要工作任务;

(三)雇用单位应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薪金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雇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雇员劳动合同分两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首次雇用期限一般可定为5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计入雇用期。首次雇期满后,由雇用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雇用,并提出雇员续雇或解雇意见,报县人事工作会议决定。在雇用期间表现优秀的雇员,雇用单位根据用人需要和县人事工作会议决定可续签劳动合同,期限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雇用的雇员,签订完成此项工作任务期限为限期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雇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县编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解除雇用合同,但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正式雇用期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告知雇用单位:

(一)依法服兵役的,被招录或选调到国家机关、本县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雇员在有效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私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交纳相应违约金,其中高级雇员10000/年,普通雇员5000/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他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机关单位内部保密规定期限内的;

(三)与雇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员违反本条规定解除雇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解除雇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雇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雇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七)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解雇。

第十七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解除雇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一)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雇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雇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雇用合同无法履行,经雇用单位与雇员协商,未能就变更雇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雇员雇用合同书》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雇员雇用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雇员实行薪金制,普通雇员按县事业单位同类人员90%现行工资标准和调资标准兑现工资待遇;高级雇员按县事业单位同类人员100%现行工资标准和调资标准兑现工资待遇。雇员薪金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组成,详细标准见《新丰县雇员薪金标准表》(附件3)。雇员在雇用期间,同时享受雇用单位人员同等的福利、津补贴。 

第二十条  雇员按薪金标准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相关福利待遇。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为雇员代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代扣个人所得税。雇员全部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雇用单位按规定缴纳相应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

第二十一条  高级雇员在实行薪金的基础上,每年给予八万元的特殊人才奖励,其中六万元按每月5000元随薪金发放,二万元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奖励金,年终经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考核后,按考核等次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高级雇员在工作满五年,经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考核优秀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可聘为相当于我县行政机关中层干部职级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为对新丰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雇员设立新丰县急需紧缺人才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奖一次,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评审小组,采取民主推荐、行业评审、群众投票、评审小组审定的办法评选出获奖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一次性发给获奖证书和奖金5万元。另在新丰境内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四条  雇员试用期薪金按雇用合同约定薪金的100%计发。

第二十五条  雇员薪金(含相关福利费)由财政解决。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合同后,雇员名单、薪金和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标准由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县财政核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雇员享受休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在雇员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休假,按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雇员可自愿参加用人单位成立的工会组织,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与机关职工同等的工会福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组织雇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雇员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新聘雇员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满半年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以雇用岗位职责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雇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主要考核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试用期考核作为雇员是否雇用的依据;平时考核作为雇员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雇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续雇或解雇的依据;雇期考核作为雇员雇用期满后是否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雇员年度考核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优秀率限制,由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考核上报情况综合审核评定。

  第三十二条  雇员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用人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申请最终复核。

  第三十三条  雇员考核应填写《雇员考核登记表》(附件4),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及考核登记表报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雇员考核登记表》及评定考核结果存入雇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雇员在年度考核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从下一雇用年度的1月份起提升一个工资档次,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为考核年度雇员本人12月份的薪金工资数额;评为“优秀”等次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为考核年度雇员本人12月份的薪金工资数额,奖金由县财政负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雇用雇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限额招聘雇员。不按限额进行雇员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二)严格执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资格条件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奖惩及解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补办有关手续或宣布无效。

(四)不准徇私舞弊。

(五)不准有其他有碍雇员管理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雇员日常管理、奖惩、考核、津贴补贴由雇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起,雇员的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由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管理。在雇期内的雇用合同、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移交到县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存入雇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雇员员额管理与使用由县编办负责,招录雇用行政管理由县人社局负责,供给由县财政局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共新丰县委组织部和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今后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上级相关政策为主。

经县人事工作会议确定的部分承担县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的事业单位雇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