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 殡葬管理工作的公告
新府〔2017〕3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
殡葬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丰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新府〔2003〕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在全县倡导文明、节俭、科学、健康的社会风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火化制度,严禁遗体违规土葬。继续执行县有关殡葬管理刚性规定,火化率必须达100%。发现土葬的,由当地政府(办事处)与县殡葬执法队联合强制起棺火化,所产生的费用由丧主负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禁止骨灰乱埋乱葬,坚决杜绝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按规定处理,既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公墓,也可埋葬后植树或深埋不留坟头,但不准到未经批准的区域造坟埋葬。严禁在后山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堤附近和水源保护区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坟造墓。
三、提倡生态节地葬法,维护生态资源。有条件的镇(街)、村应抓好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堂)建设,方便群众对骨灰存放,但项目兴建须报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实行举报有奖。每举报一例违规土葬者奖励800元(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举报电话:2255515。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