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7〕22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新丰县
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丰县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已经2017年7月5日第十五届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信局反映。
2017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丰县投资营商
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韶关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韶府〔2015〕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新丰县投资营商环境,主动融入珠三角,全面提升我县的 规模和质量,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我县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土地保障
(一)用地指标保障。每年保证市下达给我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已列入县重大投资项目年度用地,具体由县国土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中安排。
林地占用征收指标的使用与国土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即在有林地指标的前提下,县政府批准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自动配套该项目所需林地指标,林业部门据此办理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用地价格优惠。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目录》,符合新丰县当地产业规划,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50万元人民币,容积率不低于1.0,年税收贡献度不低于每亩1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挂牌出让时按照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最低起步价挂拍。仓储用地根据具体项目土地用途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挂牌。
对于科技含量高、具创新创意、符合产业规划、用地面积相对较少,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的用地,由县 工作联席会议按“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程序进行研究决定给予更多的优惠。
(三)用地服务高效。县国土资源、人社、林业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建立主导产业用地报批共同责任制和联审会审制,开通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用地全程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规模、指标,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扶持政策
(四)县政府筹集设立不少于3000万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每年纳入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县六大产业发展。
(五)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认证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企业年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符合新丰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六)对新引进科技含量高、具创新创意、符合产业规划、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由县 工作联席会议按“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办法,在基础设施、厂房建设给予以下奖励和政策扶持:
1.厂房建设补助: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混凝土结构按照300-600元/平方米、钢结构按照100-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租金补助: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贷款贴息:对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七)在省财政扶持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基础上,对在新丰直接出口的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剩余20%的保费,由县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对由新丰县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且出口额纳入我县出口统计数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代理费奖励。
(八)将总部注册或新设立生产基地在新丰,并承诺在我县纳税年限5年以上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在参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文件精神给予扶持外,如有符合新丰县有关投资营商政策的还继续参照执行。
三、规费优惠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进入我县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最低标准执行。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新办民营企业(含“个转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有民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征缴比例按30%计算。
(十一)工业用水。按照县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自办水厂。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用水收费标准参照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四、基本服务
(十二)人才服务。县人社局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代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县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规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在本县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落户。公安部门凭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签发的调动通知予以办理入户手续。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专家本人提出要求的,原则上由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予以妥善安置;其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其子女的就读,在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录取。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凭《广东省居住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内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县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规定)还可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安家费补助。可享受一次性20到5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或者每年1万元人民币的租房补贴。2.享受聘期工资外津贴。3.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十三)与来我县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异地务工人员,其子女义务教育依法按“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解决入学问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或收取借读费。由教育部门每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县户籍就业人员符合我县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我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县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且其随迁子女在我县初中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不论何地户籍,其随迁子女从2016年起均可报考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并与本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十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不论户籍,可自由选择我县的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十六)为便利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开展交流合作,县公安局在全县实施外国人口岸签证邀请单位备案登记制度,备案不设门槛,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可办理备案,为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开辟“绿色通道”。
(十七)根据《新丰县户籍管理规定》和《新丰县户籍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符合规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可随迁。并且对企业法人及其员工购房入户实行无面积限制,夫妻投靠无婚龄限制,直系亲属投靠无年龄限制。
五、行政服务
(十八)联合审批制度。落户我县的重大项目(不含房地产投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各审批部门实施联合审批。联审内容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
(十九)一站式服务制。对每个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县经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安排专职团队,在项目选址、签约、落户审批、报批报建、办证、办照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并跟踪解决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限时办结制度。凡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并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税务、质监、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营业执照手续。对其他县级审批权限事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快审批。
(二十一)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县 工作,推动项目落地投产,并强化对企业的服务。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二十二)政企对话机制。县主要领导与县各重点项目负责人建立定期对话沟通机制,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抓到底”。
(二十三)投诉机制。县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投资者提供全程的个性化服务。
六、园区配套
对落户我县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的企业,提供以下配套:
(二十四)供水。供水设施由园区开发主体和企业分段负责。其中: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主管道及主管道至企业红线的分管道铺设;企业负责企业红线以内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的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园区开发主体协同将自来水主管道铺设至园区红线。县自来水公司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开口提供优惠服务(接管停水费按50%收取)。
(二十五)供电。供电设施由供电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供电部门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架设或敷设高压供电网。
(二十六)道路。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设;企业负责企业至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间的道路建设,并对其所铺设的道路和联接干道的道口实行“四包”(包绿化完好、包排水畅通、包道路净化、包路面养护)。
(二十七)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由服务提供单位负责建设到企业红线边。燃气服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求,制定燃气发展规划,负责铺设燃气主管道网到园区。企业按照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交燃气配套工程建设费。
(二十八)环保。园区开发主体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负责公共环保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其投资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十九)治安。公安机关进驻园区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确保园区社会治安稳定。
七、鼓励中介招商
(三十)鼓励各类商会、协会、企业和社会个人推荐项目到我县落户,对介绍并促成项目落户我县的引荐者,由县政府根据其引进项目的规模、效益等情况,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八、约束机制
(三十一)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三十二)自供地之日起,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部门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其他
(三十三)对县政府以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引进的企业优先落实我县民营企业的各项政策,以弥补政策变化不能兑现的优惠损失。
(三十四)来我县投资建设的生产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措施的相关优惠。本措施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措施试行时间一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3月2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丰县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新府〔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