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8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韶府〔201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28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规范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督查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县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8项)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全县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全县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国务院清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国务院清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5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0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审批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11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1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县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1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县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0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1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22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2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4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5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26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27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28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