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3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韶府〔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3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