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新丰县关于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结果认定的公示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29条之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广东省历史遗留矿山及生产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粤自然资修复〔2021〕2032号)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有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县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我县根据前期核查结果,经报我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将345个图斑认定为需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叶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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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