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1〕43号
关于陈小可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2011年6月10日新丰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陈小可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曾 伟同志为县水务局局长;
胡志彬同志为县财政局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温继兵同志为县农业局局长;
丘和平同志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免去其县水务局局长职务;
罗哲营同志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免去其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职务;
潘何焦同志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彭富山同志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免去其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江继生同志为县审计局局长,免去其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陈志武同志为县统计局局长;
易必恒同志为县民政局局长,免去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嵇春明同志为县司法局局长;
胡可居同志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曾庆维同志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翠琼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李国彬同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吴武超同志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周 明同志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潘耀清同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钟银光同志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陈小红同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廖自敬同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