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新丰县中小学生(含幼儿)校(园)外托管机构(下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维护中小学生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以实现托管机构规范化为目的,逐步建立托管机构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中小学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第十五届十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新丰县实际,我县草拟了《新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将该办法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11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县政府办。联系电话:2253295,传真:2260295,电子邮箱:xfzfbgs@126.com。
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新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丰县中小学生(含幼儿)校(园)外托管机构(下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维护中小学生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以实现托管机构规范化为目的,逐步建立托管机构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中小学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第十五届十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新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以方便家长为目的,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晚上放学后在学校以外提供住宿、休息、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政府组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行政许可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协调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建立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通报机制;一是负责摸清每个参加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二是查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培训教育(作业辅导)的行为,以及在职教师参与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注册登记手续,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协助和监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涉及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治安监督管理及出租屋的登记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建筑规划审查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对自建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自建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由房屋建筑所有人承担,托管机构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的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民政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开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者,应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校外托管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在卫计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应当自接到开办人书面申请后按照行政流程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申办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除外。
第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应按有关规定比例配备。
第十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如下消防标准:
(一)校外托管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设置层数从首层计起不应超过3层。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三)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四)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增加的室外铁梯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0.9米;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度;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五)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消防卷盘。
(六)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时指示标志。
(七)大、中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据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增设自动喷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八)设置在住宅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住宅部分应与校外托管机构部分设立完全物理分隔。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远离污染区、危险源和噪音区,禁止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车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160平方米以上(食堂面积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每床位面积不得小于2.7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归档管理,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校外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双方各保存一份,以备各相关部门查阅,并报县级工商、教育部门备案。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县级工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从校门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之间的途中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及时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并确保每一层有工作人员;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要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要求;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及登记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登记工作,以备查验。
(六)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记录,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七)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八)食堂应配有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健康体检一次,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所属地政府、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卫计、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
第十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需要乘坐车辆往返学校与托管机构及托管机构与家庭之间的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并由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之间自行协商乘车费用。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且应当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期间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通知监护人妥善做好学生安全交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报告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处理;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并吊销营业执照。未领取相关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办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限期整改处理。
(一)在职教职员工参与开办或兼职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
(二)开展教育培训或作业辅导的。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二)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计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使情节轻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两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