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新丰一中旧址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行为,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新丰一中旧址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以征求有关户主的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5年8月14日至9月13日。
被征收房屋户主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地址:丰城街道新城北街五巷1号三楼(县国土资源局内)。
联系人:徐丽曼;联系电话:2284187 ;邮箱:xfgtj@126.com。
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新丰一中旧址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新丰一中旧址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建筑物用途以行政、企事业办公用房、闲置教学用房和住宅为主。区域内大部分建筑物均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部分建筑残旧,建筑密度高、通道狭窄、布局散乱,消防、绿化、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配套条件较为落后,上列情况符合省的城市旧城区改造相关政策。该项目工程是重大民生工程,可有效改善相关住户的居住条件,让更多群众住进新居;也是重大发展工程,可有效拉动投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可有效推进城区整体改造升级,优化商业、服务业设施布局,优化城区交通道路网络,提高县城品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居民财产权和居住权益前提下,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和改造主体: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改造主体通过网上公开竞标形式确定。该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改造主体在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进行改造。
二、改造和征收范围:改造范围为新丰一中旧址(教学区,含家属区)、原迎宾馆院区(含家属楼)、原文广新局院区(含家属楼)、原卫生局院区(含家属楼)、原总工会院区(含家属楼)、原教育局院区(含家属楼)、现房管所院区(含家属楼)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用地。
征收范围为上述国有划拨土地上具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住宅房屋以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等。属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办公、教学、商服等用房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原址回迁、以旧换新、优惠补偿”原则,征收房屋户主的利益给予最大保障。
1.原址回迁原则是房屋征收户在改造范围内回迁;
2.以旧换新原则是征收住房按套内面积(即不含公摊面积)1:1给予房屋补偿;
3.优惠补偿原则是给予住户搬家费、房屋租金补偿等,房改房中政府所有的二成产权赠予住户。
四、补偿安置方式: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选择房屋补偿安置的,在改造范围内,按套内建筑面积1:1选择房屋,回迁房套内面积部分由政府出资向开发主体回购,超面积部分由住户出资委托政府向开发主体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三方评估资质公司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和补偿面积的确认:(1)被征收房屋以权利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依据,房屋套内面积按实测的为准;(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司法文书,但能提供其他合法凭证的,经住建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套内面积以实测的为准;(3)“住改商”(即住宅擅自改为商铺)的,按住宅用途补偿面积。
六、回迁安置房装修标准:安置房均为电梯毛坯房,水电到户。基本装修费(即水电安装、墙面石灰批烫、水泥砂浆地面和普通木门等),按征收套内面积每平方米另补偿100元。
七、回迁房面积增减价格计算:回迁房面积减少部分按3000元/㎡计算。面积增加部分,面积增加不超过10㎡(含10㎡),按3300元/㎡计算;面积增加超过10㎡至20㎡(含20㎡)部分,按照3600元/㎡计算;面积增加超过20㎡至30㎡(含30㎡),按照3800元/㎡计算;超出3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八、回迁房其他相关事宜:被征收房屋的住户在改造范围内选择房屋回迁安置,楼层选择按现住楼层不超过2层内选择,如选择超过2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需增加80元/㎡;如所提供房屋无法足额满足所有住户选择,按先到先得方法,按签约次序先行选择,其余无法满足的则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选择。回迁房按物业小区模式管理,回迁户的房产证及用水、用电等使用许可在政府监督下由开发商统一办理,开发商承担费用(政府同意政策性减免的,住户及开发商同等享受);凡涉及到更名过户、面积增加等引起的税费,由回迁户自行承担。
九、旧房装修补偿:由县国土资源局聘请第三方资质评估公司评估,聘请第三方资质评估公司出现多家时,在住户代表的监督下,以摇珠方式产生,按重置价评估计算。
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第三方资质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格计算,其他如装修、搬迁费等不再补偿。
十、临时安置费:征收期间给予住户房租补偿,80㎡(不含80㎡)以下的补偿400元/月,80-100㎡的补偿500元/月,100㎡(含100㎡)以上的补偿600元/月。住户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租房补偿至回迁房交房日,计划回迁时间为2年,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如工程原因未能按期保证回迁时,房租按以上标准(或增加)继续补偿。
十一、搬家费及户内物品补偿:(1)每户一次性补偿1000元,炉灶费补偿1000元/户。(2)电视、电话、电脑等迁移费每户补偿100元,空调挂机每台补偿180元/台、柜机补偿400元/台。
十二、门市房补偿:(1)经营者按门市租金补偿6个月,货物自行处理,经营者搬迁费按每户或每跨1000元补助;(2)装修补偿: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按重置价计算后,按合同年限折旧计算,谁装修补偿给谁,属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装修的,不作补偿;(3)门市租赁到期的应终止合同,对经营者不作补偿。
十三、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成型的附属建筑及房改房配套使用的建筑(柴房、鸡舍、单车棚等),考虑维护成本等,砖瓦结构按200元/㎡补偿,混合结构按300元/㎡补偿。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兴建的一切建筑、装修或附属建筑,不予补偿。
十四、拆迁与回迁时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须按县政府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迁出并清空场地;住户按协议时间和拆迁安排有计划分批搬迁,各住户迁出的具体时间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回迁计划时间从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为期2年。
十五、其他:(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收购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持有产权人要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