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新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能、财政预决算信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部门工作动态、人事任免等其他通知公告,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新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详见附件),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新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丰县新龙大道212号3楼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1-2268331,传真:2268559
通信地址:新丰县新龙大道242号3楼 新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110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