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馆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馆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馆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馆编制了《新丰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馆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馆局制定的规章;以本馆名义发布或者本馆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档案馆发展规划;本馆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有关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馆藏档案管理及向社会提供利用开放档案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档案馆各项统计报表。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馆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馆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馆编制了《新丰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馆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新丰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 (地址:新丰县公园内6号县档案馆)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馆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馆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馆文件档案查阅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馆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长期留存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馆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馆查阅。
● 公开时限
本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馆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新丰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馆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馆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馆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馆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馆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馆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馆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档案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馆提交书面申请。
本馆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馆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馆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馆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馆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馆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新丰县档案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26号(县卫健局后面)
邮政编码:511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1—2253364
电子信箱:sgxfda@163.com
本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新丰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 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26号(县卫健局后面)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2253364 邮政编码:51110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馆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馆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馆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馆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馆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253364,办公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26号(县卫健局后面),邮政编码:511100,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