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
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9.《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
10.《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11.《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
12.《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
1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2号 )
15.《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农组〔2017〕2号)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促进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设城乡统一用地市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振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水平,增强精准扶贫工作力度,推动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工作。
通过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拓宽存量农村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集体土地整备利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大乡村旅游业用地支持力度、做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支持农村各类业态用地需求、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工作中村集体的主体作用等工作措施,助推我省乡村振兴。
《通知》共十三条,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起草,并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
(一)为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提出: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或者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在“遵照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各地在落实该政策时,须深入调研,实事求是地弄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原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历史问题,公正公开公平地解决问题。对于新旧法律政策衔接不到位而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充分保障个人利益;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问题,应坚决予以处罚,同时给予解决的出路。
(二)为简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办理,推动设施农业项目办理备案手续依法用地,《通知》提出:简化备案工作,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代替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应在签订用地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
各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协议时须明确受理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明确告知乡镇政府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单位备案核实情况,防止因受理时间不明确、超期未完成备案核实工作而导致违法用地和纠纷。
(三)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通知》提出“优化乡村旅游用地政策,乡村旅游项目中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鼓励各地探索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和“对于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各地按规定办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
乡村旅游项目中必须配套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才能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保证项目旅游项目的客源。常规的建设用地由于用地面积大,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较多,不利于乡村旅游项目灵活布局。为此,我省学习海南省等旅游业发达地区的做法,创设“点状”供地模式,方便乡村旅游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址,提高建设用地指标利用效率。
(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指2017年经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纳入试点的广州、佛山和肇庆市。
(五)规模化养殖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具体认定标准应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