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打击违法违章用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家庭户的宅基地审批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下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依规批准占用本集体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管理使用权利,有权利用该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家庭户,是指户主户籍在本村集体,户主或直系家属在本村分配有集体土地的家庭。
第三条 宅基地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户。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本县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村民宅基地选址和申请资格
第五条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引导村民全程参与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充分利用本村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采取自建、联建与统建相结合的方式,适度集中居住。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村民家庭户为单位,其中宅基地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每户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每户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房屋首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8米,二层以上标准层高度不得超过3.3米,新丰县城规划区内层数不超过6层,限高21米以下,其它镇区层数不超过4层,限高15米以下。
第八条 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共同生活的,为一个村民家庭户。如需分户,须符合已依法登记结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户居住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户,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一)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村民家庭户无宅基地的;
(二)原有旧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住房存在困难,申请新的宅基地时承诺限期自行拆除旧宅的(如另行选址,不论原旧宅基地有无办证,均要求承诺限期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物或构建物,并注销原证,经核实拆除后方发出另行选址申请宅基地证);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三)对执法部门已经查处到位且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款,符合上述第六、七、八条规定的。
第十条 村民家庭户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不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的;
(三)不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的;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含留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
(五)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被法院判决抵债的;
(六)拟申请宅基地用地不符合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的(从公路规划用地外沿起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七)拟申请宅基地用地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八)阻碍城市、农村公共设施用地规划红线内的。
第三章 村民宅基地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村小组应指派专人(下称申报员)负责村民宅基地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及国土所初审。
申请人到所在辖区基层国土所领取《新丰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由国土资源所进行用地初审,经国土所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和宅基地选址条件后,再由申请人填写后提交村小组申报员汇总。
(二)宗地测量及核对规划地类
申请人到测绘队提出宗地测量申请,缴交测量费,经测绘确定勘界拐点坐标后到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确议是否符合规划、地类等。
(三)公示确认
经申请人所在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并经过村小组三分之二村民或户代表同意,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红线卫片图(占地面积、位置)、权属纠纷争议情况等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在《新丰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提出意见,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告、用地证明、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所。
(四)调查审核。
国土资源所收到村委会申报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会同村委会、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核查。
符合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国土资源所填写现场丈量记录表并绘制用地红线图,提供用地现场拍照片,并由国土资源所、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在《新丰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报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办证。
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待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其他有效文件办理土地登记,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依法予以拆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在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县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