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英非法转让和破坏耕地案
当事人:
张钦英 男 49岁
住址:
新丰县回龙镇良峒村四小组5号
张钦英
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于2012年5月擅自购买回龙镇回龙村岭头组姜窝地段的一处耕地。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面积90平方米,现已在该地建造楼房三层,地类为:耕地。
张钦英
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
,非法购买
回龙村岭头组姜窝地段一处占地面积90平方米的耕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和破坏耕地类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被占用的耕地
90
平方米,(按非法转让金额59000元的20%计算)
处以11800元
罚款。
二
〇
一三年十二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