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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3 15:30:47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有关“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在全市推广实行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要求:
  一、遗产管理人依法产生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45、1146、1147条规定建立的制度,遗产管理人须在继承开始后按照一定方式产生,具体:有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的,按本通知相关指引要求办理。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继承的职责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遗产管理人职责主要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应秉持依法、公正、诚信原则,对遗产进行清理、保护、管理、分割,依法保护遗产安全,保障继承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主体要求
  (一)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遗产管理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到场协助进行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等事项:
  1、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前述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但具备办证条件的,遗产管理人可协助继承人、相关当事人一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与继承(受遗赠)登记。
  四、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书(附件1)以及有关遗嘱、司法文书等;
  (五)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七)经遗产管理人和全体法定继承人确认的亲属关系表(附件2)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八)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附件3)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应当经过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字确认。其中,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遗嘱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受遗赠的,由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受遗赠)(附件4)。
  五、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审查要点
  (一)遗产管理人与资格确认书或有关遗嘱、司法文书、公证文书记载的遗产管理人一致。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以及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需到场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管理人资格无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确认:
  1.遗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
  2.遗产管理人推选经过公证的。
  (二)涉及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内。
  (三)亲属关系表、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已经过遗产管理人和相关继承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范围内。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动产登记规范要求不予登记情形。
  (六)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冲突,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居住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登记事项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六、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流程
  (一)材料核验。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受理登记前,应当对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资格确认情况以及申请材料当场进行查验,并就继承(受遗赠)相关情况对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进行询问,制作继承(受遗赠)询问记录(附件5)。对于申请人确实无法取得死亡证明、有关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在其知晓并接受《韶关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6)的全部内容后并签署。
  (二)申请受理。材料核验后,在遗产管理人协助下,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登簿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遗产管理人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要求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参照适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不动产权利人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还需提交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和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书。

  附件:

  1.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书

  2.亲属关系表
  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
  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继承(受遗赠)询问记录

  6.韶关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1日